6月12日,公安部网站发布《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方便办事群众。那么,在潍坊,哪些证明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哪些证明公安机关视情况出具?公安不出具的证明又该找谁开?日前,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限时办结、需求单位派人办理……市民开证明更方便
6月20日,市民李先生来到高新区东明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我看网上说申领《出海船舶户口簿》时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就过来先把证明开好。”李先生告诉记者,《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有犯罪记录的,公安边防部门不予发放出海证件。
民警告诉李先生,目前公安机关不再对个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根据公安部的最新规定,国家行*、司法机关*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给予出具证明。”
此外,该民警介绍,市民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符合出具条件且能够当场出具的,应按照规定式样、办理流程等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告知市民办结时限,在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后及时出具;对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确需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市民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市民有特殊需要的,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市民来开证明,对于能够内部核查的,我们一律不再要求市民提供证明材料。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民警告诉记者,市民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的证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况向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反馈。另外,对开具证明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在潍坊,公安机关不再出具以下证明
那么,哪些证明公安机关不再出具了呢?市公安局民警告诉记者,对于第二批有关规章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不再提供,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不再提供的证明事项包括:用于出租人办理治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其他合法证明;用于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的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用于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用于娱乐场所备案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用于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的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申请枪支(弹药)运输许可的省级以上体育行*部门批准文件、公安部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用于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的单位证明;用于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的暂住证明;用于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的无犯罪、涉恐、吸*记录证明;用于申请《出海船舶户口簿》的无犯罪证明;用于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用于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时证明技术负责人从事技术管理经历的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燃放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同时,对用于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办理被捡拾弃婴(儿童)户籍登记的弃婴捡拾证明予以取消。
这18种证明公安不开了,有需要该找谁?
但是如果属于其他情况,又需要开具相关证明——证明婚姻状况、正常死亡等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事项,而派出所却不再开具此类证明,该怎么办?对此,市公安局相关民警解释,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我们会对前来开具证明的市民作出解释,并视情况告知该去哪个部门办理。”该民警说,市民较常遇到的情况如下:
▲身份信息证明:对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丢失或损坏的,可到公安机关身份证办证中心补办,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2个工作日即可领取)。
▲健在、死亡证明:根据公安部的规定,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
▲实际居住地证明:办理实际居住证明,可到社区(村)委会办理,要提供房产证、租房证明、身份证等个人资料。
▲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根据公安部的最新规定,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解释,国家行*、司法机关*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申请给予出具证明。不过,在具体实践中,对于出国等非招聘类事由需要出具个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基层派出所同样受理。
▲居民身份证从15位升至18位后,原号码不变,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登录互联网自行查询核对。
▲因非公安机关原因将姓名填错,如:银行存单、保险单、学校、单位等档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证明是同一人的: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居民身份证丢失或损坏,需要乘机、取款、报名、考试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可补办身份证,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偿还能力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亲属关系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应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婚姻状况证明:应到民*部门开取证明。
▲居民身份证丢失证明:可补办身份证,同时可办理临时身份证。
▲人员失踪证明: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证明。
▲保险事故证明:保险公司有专人负责事故现场勘查。
▲各类证件、印章的丢失证明:派出所给予出具报案登记证明,只证明该人曾报过案登记,至于是否丢失派出所不知情,不予出具证明。
▲非组织行为索取现实表现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属于*审范畴,应由组织出面了解,个人索取属于非组织行为。
▲房产情况证明:应到责任单位房产部门或公证机关索取证明。
▲本人持招工单位调查表,让派出所出具现实表现证明的:让就业者本人到派出所*审,是对就业者一种歧视,是违法的。确因工作需要应由组织出面进行外调。
(潍坊广播电视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