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整理:赵昀
提高著作权法律意识做好文博出版传播文创工作——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与文博出版传媒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学习会
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该法自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次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6章67条,完善和新增内容42处,将对文博出版传播文创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为更好更快地理解这部新修改的法律,11月27日,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与文博出版传媒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学习会,学习研讨著作权法最新修改内容对文博出版、传播、文创工作的意义与影响。来自中国文物学会、故宫博物院、中国美术馆、中国文物报社、文物出版社、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北京观唐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学习会。会议由中国文物报社总编辑李让主持。现将会议发言刊发,以飨读者。
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袁婕
年修正的《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新与合理传播,保护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对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以文博出版、传播和文创为视角,《著作权法》主要变化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作品的定义,扩大了保护作品的范围。二、厘清了新闻报道的保护界限,对于构成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时事新闻予以保护,将单纯事实消息纳入合理使用范畴。三、完善了著作权的内容,增加规定了数字化属于复制权,修改了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四、增加规定了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五、明确了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六、增加规定了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七、增加规定了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八、完善了电影、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九、增加规定了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十、完善了美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十一、增加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十二、增加规定了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十三、将第五章章名修改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并增加规定了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和避开技术措施的情形,同时增加规定了禁止性规范,提高了对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额。
年6月1日,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将开始实施。为此,建议文博单位始终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出版、传播和文创工作。具体包括以下三点建议:一是自觉贯彻落实修正后《著作权法》的各项规定,依法办事。二是通过修改现有合同或签订新的合同,详细约定相关著作权归属。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年11月18日起施行),收集证据,依法维权。
中国美术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百成
著作权制度对创作的激励是通过“作品的商品化”来实现的。一般来说,作品是原件还是复制件并不影响作品作为商品的市场价值。但是,美术作品的原件往往具有价值上的唯一性。如此可能产生原件所有权人与作者(著作权人)的利益冲突。为此,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以专条的形式(第20条)进行了规定。专条确立了2项规则:一是申明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当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原件所有权人不得因其占有原件而妨碍作者依法行使著作权;二是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提供了特殊的保护,即自由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美术作品专条充分尊重了美术创作的特殊规律,能够充分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为我国美术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国家图书馆出版社社长魏崇
《著作权法》的修正与出版行业发展需求密切相关,本次修法适应了当前出版业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
作为图书馆行业出版社和专业古籍社,国图出版社过去在著作权保护方面重点做了两方面工作:一方面是尊重和保护好作者、存藏单位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做好自身权利的保护和维权。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要更加重视存藏单位权利的保护,更加重视对“汇编权”的保护。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方面,则应当加大对网络平台运营商的前置审核。总之,对文博古籍出版而言,只有建立更为规范和良好的出版、发行、使用、传播秩序,才更加有利于知识传播和文明传承。
文物出版社副总编辑刘铁巍
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成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而健全知识产权制度是助推文化产业发展、增强国家软实力的必要且有效的举措。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正是自年颁布以来的第三次修订,距年的第二次修订已历时十年,这十年是文化事业繁荣兴盛的十年,也是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十年。在信息化、数字经济的时代背景下,文化产业呈现出多领域融合发展态势。由于社会实践的深刻变化,与此相关制度、法律等属于上层建筑的事物也自然需要产生相应变化。
例如关于作品的定义,成为一个需解决的基础性问题。新著作权法将作品的定义修改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既与国际通行表述相衔接,更是适应因技术发展而产生的诉求。这样的修改体现出与时俱进、实事求是的理念,也反映了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心态。总体而言,新著作权法的修正,立足当今中国实际,以《民法典》为依据,较好贯穿了契约原则和意愿自治原则,突出了版权保护与运用的并重。
《文物天地》月刊主编朱威
作为一本杂志,《文物天地》的著作权问题主要涉及图文。
我们对著作权也是一个逐渐认知的过程。20年前,我在报纸编辑部任编辑时,刊发上海收藏家梁志伟文章,所附图为从图册撕下来的画页,因著作权意识不强、处理不当,招致摄影师的电话投诉,几乎要法庭解决。在《文物天地》的编辑过程中,虽然要求作者对所提供内容负责,我们还是会在网上查一下,尽可能地避免陷入抄袭、侵权纷争之中。
图片方面,因多是文博机构藏品,我们希望尽可能地署上摄影师名字,并支付相应酬劳。但有时文字作者往往忽略这点。对于文字作者从他人著作中选取的图片,我们尽可能与原作者沟通,若找不到作者,就注明取自哪本书,稿酬留社待取。对拍卖公司提供的拍品图片,也详细注明。
为防止被侵权,《文物天地》版权页声明“保留所有权,未经本刊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或手段转载、复制、翻印、传播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本刊图文。凡本刊录用的作品,即视为本刊已获得该作品相关的网上传播、汇编出版、电子和录音录像制品等权利,本刊向作者支付稿酬,已包含了上述文字和各项权利的报酬,如有特殊要求,请提前说明。”
著作权法修正后,对著作权的要求更加规范和严格,对从业者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观念、惯例必须随着时代而前进,报社同事们都应认真对照学习,贯彻到实践中,并完善著作权声明等措施。
《中国文物科学研究》主编宋小军
关于新著作权法有以下几点学习体会:
一、作品的概念,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同样是作品。这一方面保护了文博领域方兴未艾的各种业态(展览、图书、文创产品等),同时又为未来留下了开放格局,如文博单位开发的游戏、小程序、表情包、实景演出等也可以容纳在内。
二、新著作权法新增“视听作品”类型,为文博互联网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护航,能够更好地保护文博行业的知识产权,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文博从业者在“视听作品”中的从属地位。
三、提高法定赔偿额,著作权侵权法定上限万元,下限元。引入惩罚性赔偿,视“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主、客观条件,计算基数以及一倍以下五倍以下的倍数标准。我们文博人要利用好这个条款,有力打击盗版,保护原创。
最后,对文博领域的管理者和从业者来讲,一定要加强法律意识,特别是要学好、弄通、使用好著作权法,及时总结行业经验,做好知识产权登记,保留好相关材料,及时举证侵权行为,形成保护文博领域知识产权的一个新局面。
《故宫博物院院刊》副主编项坤鹏
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共6章67条,将于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正,也是自年2月26日修正之后,时隔十年的再次修正。此次修正的显著特点是: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措施等,非常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表现出对著作权的充分尊重。
《故宫博物院院刊》作为传统的优质学术期刊,一直致力于立足故宫,以传播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己任,在刊物的编辑过程中,尤其在刊发文物研究类论文时,经常会遇到图版来源等问题,编辑部将进一步加强对著作权法的学习,严格依照规范执行。
中国文物报社文博编辑中心主任崔波
在今天,文化创新被提到非常重要的位置。文创涉及的著作权比较复杂。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作为文物的存藏机构,博物馆代表国家行使对文物保护、研究等的权利,如果有其他机构对馆藏古代书画进行复制售卖,是侵权行为,侵权理由不是使用了博物馆的文物,而是使用了其照片。因为没有高清的照片,其他后续工作干不了,而照片来源往往是博物馆出版的图录等。国家文物局去年出台的《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对授权内容、权利义务讲得都很清楚,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同时要结合新《著作权法》,结合网络传播的新形势,对“无线公开传播”等新法条认真学习领会。
北京观唐文化艺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康宁
林肯曾说过:“专利制度就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知识产权是人才创新智力成果最科学、最完整、最核心的体现,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创新者权益、激发创新活力、促进创新人才成长和发展的基本制度。
但是目前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似乎还没有意识到其价值所在。那么企业为什么会忽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呢?我觉得首先一点就是维权难。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假冒、盗版的现象层出不穷,合作对手的恶意违约等情况也时有发生,很多时候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即便发现了侵权的行为,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罢了。其次中小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资金投入非常少,甚至没有。一方面是没有准备额外的资金对于无形资产进行投入,另一方面即使准备了对无形资产的资金投入也完全和市场环境不成比例。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企业没有核心价值,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
如何才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呢?我觉得首先是在立法保护的前提下,在司法保护及行政保护两个方面能够有更便捷、更有效的维权方式。只有便捷、有效的维权方式才能激发企业维权的动力。其次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该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为企业维权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是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助。知识产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知识产权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侵权、盗版往往有切肤之痛。因此,知识产权人在主张权利阶段,包括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要求赔偿等。自己的事情如果自己都不重视,那么又谈何让外在力量介入保护呢?
中国文物学会编审郭桂香
1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今天,中国文物学会法律专委会和文博出版传媒专委会就组织这样一次学习会,充分体现了两个专委会高度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和担当意识。
9月28日,中央政治局就我国考古最新发现及其意义为题举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考古学,更好认识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文化自信提供坚强支撑”。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出台相关文件、政策,加强文物博物馆工作。就在刚刚结束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是“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这一切说明,我们的文博工作正处于一个蓬勃向上发展的好时机。同样,我们的文博出版、传媒、文化创意、文化传播也红红火火。在这样的时候,经过十年磨砺,修订后的著作权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新时代的要求,从法律上作出了调整、完善和规范,无疑将为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修订后的法律即将施行,我们自当加强学习,学好法、懂得法,在实践中用好法。
中国文物报社总编辑李让
作为法律关系最为复杂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著作权法》这次修正的背景相当深刻。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而《著作权法》这次修正最突出的特点是体现了时代特色,加大了保护力度。10月29日,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可谓正逢其时,毫无疑问,这将对促进文化繁荣、文明进步,为实现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供保障。
《建议》提出要“全面繁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实施全媒体传播工程,做强新型主流媒体”,《著作权法》修正通过,对文博新闻出版单位来说是一项重大利好,也为文博新闻出版单位提高法律素养、强化著作权意识提供了重要契机。法律是双刃剑,我们既要用好《著作权法》依法维权,保住内容优势、品牌优势,同时也要加强自律,力避侵权行为。
一直以来,著作权维权成本高、赔偿低,新闻出版单位维权乏力、困难重重,修正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一系列惩罚措施,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可在建立文博出版维权机制方面多做一些有益的探索。新闻出版单位也要高度重视自己的核心资源和宝贵资产,加强版权保护、集聚版权资源、发展版权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文物报》年12月2日3版
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