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医院设置标准(试行)》续期的通知
深卫健规〔〕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传承弘扬发展传统中医药诊疗方法,规范医院设置,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号令)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对《医院设置标准(试行)》(深卫健规〔〕1号)进行续期,文号更改为深卫健规〔〕2号,自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年3月7日
医院设置标准(试行)
医院是指在传统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传统中医药技术,结合现代科学检查检验技术开展诊疗活动,除院内紧急救治和麻醉外,纯中医治疗率达到95%以上的医疗机构。医院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医院。本设置标准适用于本市医院的执业登记。
一、名称和地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医院。医院的名称应当与主体资格登记的名称一致,主体资格登记的地址应当作为其执业登记的地址。
二、一级医院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等5个中医类诊疗科目,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二)床位。
床位总数20至79张。
(三)人员。
1.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不小于0.88,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6%。
2.床位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不小于0.3。
3.床位与注册护士比不小于0.3,其中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比例不低于50%。
4.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开设门诊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个中医特色工作室(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外)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5.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至少分别有1名相应专业的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
6.药剂科室至少有2名中药调剂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场所。
1.面积。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2%。门诊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
房屋设计布局和流程应当符合建筑学和国家卫生学标准,装饰装修体现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
2.临床科室。
(1)一级临床科室不少于5个,其中至少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
(2)设有不少于1个中医特色工作室,如名优中医工作室、中医流派工作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等。
(3)设有不少于1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每区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3.药剂科室。
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中药加工室等。其中中药饮片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4.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换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预检分诊室(台)、挂号收费室、医疗废物暂存间、病案科、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2平方米;观察室(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每室、区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5.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临床设备。
(1)一般诊疗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污物桶。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检室、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等科室内还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中医设备:体质辨识仪、毫针、梅花针、三棱针、火罐、中药离子导入仪、电针仪、温灸器、多功能艾灸仪、中医经络治疗仪、中药超声雾化治疗仪、中药泡洗设备、中药熏蒸设备等。
(3)急救设备:手推式抢救车、抢救床、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等。
(4)检验影像设备:显微镜、离心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以及心电图机、超声检查设备、X光机或DR等医学影像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中药设备:药柜、发药台、煎药机、打包机、切药器、打粉机、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冰箱、空调,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6)病床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病员服2套、床头信号灯1台。
2.其他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视、显示屏等影像设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上网设备、医院信息系统等有关设备。
3.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2)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三、二级医院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置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康复医学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等9个中医类诊疗科目,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二)床位。
床位总数80至张。
(三)人员。
1.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不小于1.0,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8%。
2.床位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不小于0.4。
3.床位与注册护士比不小于0.4,其中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比例不低于50%。
4.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3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开设门诊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2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个中医特色工作室(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外)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5.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至少分别有2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药剂科室至少有3名中药调剂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场所。
1.面积。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2%。门诊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
房屋设计布局和流程应当符合建筑学和国家卫生学标准,装饰装修体现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
2.临床科室。
(1)一级临床科室不少于9个,其中至少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康复医学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
(2)每个一级临床科室至少开设2个门诊诊室。
(3)设有不少于2个中医特色工作室,如名优中医工作室、中医流派工作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等。
(4)设有不少于2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每区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3.药剂科室。
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中药加工室等。其中中药饮片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
4.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功能检查室、CT室、换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预检分诊室(台)、挂号收费室、医疗废物暂存间、病案科、信息科、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小于12平方米;观察室(区)的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每室、区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5.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临床设备。
(1)一般诊疗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污物桶。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检室、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CT室等科室内还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中医设备:体质辨识仪、毫针、梅花针、三棱针、火罐、中药离子导入仪、电针仪、温灸器、多功能艾灸仪、中医经络治疗仪、中药超声雾化治疗仪、中药泡洗设备、中药熏蒸设备、脊柱牵引床、推拿手法床、骨科康复设备(套)。
(3)急救设备:手推式抢救车、抢救床、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
(4)检验影像设备:显微镜、离心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以及心电图机、超声检查设备、X光机或DR、CT等医学影像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中药设备:药柜、发药台、煎药机、打包机、切药器、打粉机、中药饮片调剂设备、膏方调制器皿、外用药制备器皿、冰箱、空调,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6)病床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病员服2套、床头信号灯1台。
2.其他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视、显示屏等影像设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上网设备、医院信息系统等有关设备。
3.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2)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四、三级医院
(一)诊疗科目。
至少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康复医学科、中医皮肤科、中医肛肠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骨伤科、治未病科等14个中医类诊疗科目,以及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
(二)床位。
床位总数张以上。
(三)人员。
1.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比不小于1.1,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小于10%。
2.床位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比不小于0.45。
3.床位与注册护士比不小于0.5,其中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比例不低于50%。
4.开设病房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4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仅开设门诊的临床科室每科至少有3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每个中医特色工作室(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外)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5.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等医技科室至少分别有2名具有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6.药剂科室至少有4名中药调剂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7.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四)场所。
1.面积。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门诊部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2%。门诊每诊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病房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4平方米。
房屋设计布局及流程应符合建筑学及国家卫生学标准,装饰装修体现中医药传统文化特色,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
2.临床科室。
(1)一级临床科室不少于14个,其中至少设有中医内科、中医外科、中医妇科、中医儿科、中医康复医学科、针灸科、推拿按摩科、治未病科。
(2)每个一级临床科室至少开设3个门诊诊室。
(3)设有不少于3个中医特色工作室,如中医专科专病工作室、名优中医工作室、中医流派工作室、中医专长医师工作室等。
(4)设有不少于3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每个中医传统疗法治疗区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
3.药剂科室。
至少设有中药房,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中药煎药室、中药加工室等。其中中药饮片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小于平方米,中成药调剂室使用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
4.医技及其他科室。
至少设有检验科、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功能检查室、CT室、换药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区)、候诊室(区)、预检分诊室(台)、挂号收费室、医疗废物暂存间、病案科、信息科、医院感染管理科、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中医药体验区。其中治疗室、处置室使用面积均不少于12平方米;观察室(区)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展示区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中医药体验区使用面积不少于平方米。
每室、区独立且符合卫生学布局,流程合理,洁污区域分开,标识清楚。
5.其他科室按需配置。
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清洗室、消毒打包室和无菌物品存放室。
(五)设施和设备。
1.临床设备。
(1)一般诊疗设备:诊桌、诊椅、诊断床、诊察凳、方盘、压舌板、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污物桶。需保护个人隐私的科室,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妇检室、B超室、心电图室、X光室、CT室等科室内还应设有保护病人隐私的设施。
(2)中医设备:体质辨识仪、毫针、梅花针、三棱针、火罐、中药离子导入仪、电针仪、温灸器、多功能艾灸仪、中医经络治疗仪、中药超声雾化治疗仪、中药泡洗设备、中药熏蒸设备、脊柱牵引床、推拿手法床、骨科康复设备(套)、肛门镜、肛门坐浴熏洗设备、结肠灌洗设备、肛肠综合治疗仪、中药熏洗机、坐浴器等。
(3)急救设备:手推式抢救车、抢救床、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急救药品箱、全自动除颤仪、便携式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
(4)检验影像设备:显微镜、离心机、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冰箱、检验用恒温箱,以及心电图机、超声检查设备、X光机或DR、CT等医学影像检查设备并符合放射诊疗许可要求。
(5)中药设备:药柜、发药台、煎药机、打包机、切药器、打粉机、中药饮片调剂设备、膏方调制器皿、外用药制备器皿、冰箱、空调,有条件的可配置智能化发药机。
(6)病床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病员服2套、床头信号灯1台。
2.其他设备。计算机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电视、显示屏等影像设备、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上网设备、医院信息系统等有关设备。
3.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1)设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空气消毒机、紫外线消毒灯、消毒柜、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2)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要求
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且成册可用,制定机构人员岗位职责。
六、解释
(一)纯中医治疗是指在传统中医药理论指导下,根据中医辨证论治思想,运用传统中医诊疗手段,使用中药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等手段开展诊疗的行为。
(二)纯中医治疗率是指采取纯中医治疗的病人数占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
(三)具有中医背景的注册护士是指中医药院校毕业或者中医护理专业毕业或者系统接受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学时以上的已办理护士注册手续的护士。
(四)名优中医是指经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认定的名中医或者优秀中医。
(五)中医流派是指经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医流派。
(六)中医专长医师是指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
七、实施时间
本设置标准自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